湖北省通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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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2024-09-10 12:29 浏览: 字号: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Bei Province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BP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信息通信运营、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Bei Province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BP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信息通信运营、信息服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监理、网络运维、网络安全、增值电信业务、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通信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除外)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助力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日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98号,邮编:4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研究。根据湖北省信息通信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组织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信息通信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宣传贯彻。依据市场需要开展相关领域能力水平评价工作。 (三)推进信息通信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全面质量管理、用户满意等活动。推动企业提高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行业自律。开展信息通信行业信用建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五)根据行业人才建设和职业能力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参与举办信息通信行业各种展览会、论坛、研讨会,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七)组织编辑有关信息通信行业各类资料、书籍、会刊、简讯,开设网站及其他网络信息平台。依照有关规定,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行业动态和市场等信息。 (八)承担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承担相关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组织课题研究、调查咨询、信息报送、行业统计,参与职业资格认证以及年检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听证会等活动。 (九)承接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以及调查、评估、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信息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等相关咨询服务。根据中小企业特点,提供多种形式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十)根据信息通信行业发展需求,做好技术、业务、管理等服务支撑体系和专业平台建设,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一)加强同国内外其他企业管理团体的联系与协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省内从事信息通信运营、信息服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监理、网络运维、网络安全、增值电信业务、大数据、互联网企业及与信息通信行业相关的单位,本行业相关业务领域内资深专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书面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调研报告、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听取和审查各机构的工作报告; (九)审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组织组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文件精神,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年龄为70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加强协会秘书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登记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予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13日第五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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