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件 1: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附件 1: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通信工程设计技术创新,引导和鼓励设计单位及广 大设计人员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开创设计新思路,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 备和新材料,创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通信工程项目,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遴选 成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次遴选活动遴选的一等全国优秀通信 设计成果原则上不超过 20 项。
第三条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 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组织全国优秀通 信设计成果的遴选活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行业协会负 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持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和通信工程勘 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的工程设计成果均可参加遴选。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额在 12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工程或单
项通信工程设计,通信生产用房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设计。
在节能、环保、共建共享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的项目可不受投资额的 限制。
(二)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 和材料,技术先进、选型合理,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 平,并有新的突破;通信用房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四)设计文件能很好地指导施工,工程概(预)算准确。
(五)到申报截止日期,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三年。
(六)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七)经过实践检验,能很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第七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遴选:
(一)与项目立项或设计合同内容不相符合的项目;
(二)单体构筑物、不具备独立功能的项目;
(三)决算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的项目(有特殊原因的,须建 设单位出示证明材料);
(四)前期咨询项目和规划项目;
(五)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六)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七)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
的工程;
(八)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 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九)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一年,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等。
第三章 遴选标准
第八条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标准按设计的技术水平、技术 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设计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各等级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主要设计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国内领先, 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通信工程技术 发展有重大影响,对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主要设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 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通信工程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对促进设 计技术进步有很大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主要设计技术水平应达到同类专业国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 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通信工程技术发展有较大意义,对促进设计技 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遴选步骤及结果公布
第九条 申请参加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的项目,由设计单位 完成申报,申报材料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通信行业协 会审查、推荐申报。属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集团
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可由各运营商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中讯邮电
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直接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申 报。
申报单位应于每双数年的 7 月底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 料寄送至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同一个立项文件批复的项目,不得拆分成单项工程分别申 报,也不得分段、分项申报。除上次遴选被保留资格延至下届的项目外, 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采取总数控制。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主任委员单位或副主任委员
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报成果数不超过 15 项;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常务委员单位,每个申报年
度申报成果数不超过 10 项;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会员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
报成果数不超过 5 项; 其他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报成果数不超过 2 项。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表一式两份(格式附后,A4 纸打印); 每项通信设计成果的主要设计人员,申报不超过 15 人。
(二)附件材料包括:
1、设计(初步设计或一阶段设计)综合册原件复印件一份,以及
能体现方案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通信生产用房还要
提供平面、立面、剖面图各一张,建筑物彩色照片二张(正面、侧面各 一张);
2、申报单位(含协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设计文件批复各一份;
4、加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印章的质量监督申报、备案情况表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证书)及决算证明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中已有的,可免另附)各一份;
6、建设单位或用户评价意见一份。
(三)其他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涵盖所申报项目的全部内容;
2、申报材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印章等必须清晰、齐全,文字精练、 重点突出;
3、除设计文件和申报表外,其它材料应单独组成册;
4、对资料不全,字迹模糊的,按自动失去遴选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的具体工作由通信工程建设
分会成立的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应是 熟悉工程专业技术业务,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高级技术 任职资格的人员。遴选委员会成员相对稳定,但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做 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
(一)合规性审查。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合规
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遴选委员会。
(二)召开专家遴选会。由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 专家,对每个项目逐一进行衡量、比较、综合分析,提出专家推荐意见。
(三)召开遴选委员会会议。遴选委员会成员根据专家推荐意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定,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提出一等、二等、三等成果名单。
(四)公示。遴选工作结束后,遴选结果在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网站 上予以公示,10 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异议期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通信工程建设分会, 否则不予受理。
(五)公布遴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将发文公布 遴选结果。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自遴选结果公布之日起保 留半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将对遴选出的一等、二等、三等全国 优秀通信设计成果的主要设计单位和主要设计人员颁发证书。 所在单 位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遴选结果公布 后,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回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参与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的人员,在遴选活动中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动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解 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全国优质通信工程项目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通信建设从业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促进技术创新, 提高工程质量,有效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通信工程项目遴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遴选成果 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次遴选活动,遴选的一等优质通信工程项 目原则上不超过 10 项。
第三条 优质通信工程项目遴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 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组织优质通信工 程项目的遴选活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行业协会负责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持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和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完成的通信工程项目均 可参加遴选。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额在 12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工程项目 或单项通信工程。在节能、环保、共建共享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的项 目可不受投资额的限制;
(二)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和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项目管理规范,理念先 进,方法科学;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 符合安全、环保、美观要求;
(四)资金管理规范,竣工决算未超过概算(包括修正概算),无 工程款拖欠;
(五)到申报截止日期,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三年;
(六)工程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七)经过实践检验,能很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第七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遴选:
(一)单体构筑物、不具备独立功能的项目;
(二)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四)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 的工程;
(五)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 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六)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一年,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等。
第三章 遴选标准
第八条 优质通信工程项目等级按工程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各等级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工程建设理念、科技含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国内 领先,经济和社会效益达到同期同类工程的最高水平,技术难度大,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促进通信工程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工
程质量优良。优秀通信工程设计设计成果一等、二等。 二等:工程建设理念、科技含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
益达到同期同类工程的较高水平,技术难度较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对促进通信工程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工程质量优良。
三等:工程建设理念、科技含量达到同期同类专业先进水平,技术 有创新,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促进通信工程技术进步有一定 作用,工程质量优良。
第四章 申报、遴选步骤及结果公布
第九条 申请参加遴选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申报 材料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通信行业协会审查、推荐申 报。属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四大运营商集团公司 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可由各运营商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中国通信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项目,直接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 分会申报。
申报单位应于每双数年的 7 月底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 料寄送至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同一个立项文件批复的项目,不得拆分成单项工程分别申 报,也不得分段、分项申报;
除上次遴选被保留资格延至下届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采取总数控制。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主任委员单位或副主任委员
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报项目数不超过 10 项;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常务委员单位,每个申报年
度申报项目数不超过 5 项;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会员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
报项目数不超过 2 项; 其他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报项目数不超过 1 项。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四大运营商集团公司,
每个申报年度申报项目数不超过 10 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运营企业,每个申报年度申报项目数不
超过 5 项。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两份(格式附后,A4 纸打印);
(二)附件材料(按以下顺序单独装订为成册)包括:
1、封皮(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含协作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设计文件批复各一份;
4、加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印章的质量监督申报、备案情况表一份;
5、实施监理的项目,报送监理合同协议、监理规划、监理总结等;
6、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证书)及决算证明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中已有的,可免另附)各一份;
7、建设单位或用户评价意见一份;
8、能够反映工程实体全貌的照片 5 张以上;
9、光盘一张(15 分钟左右)。
(三)其他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2、申报材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印章等必须清晰、齐全,文字精练、
重点突出;
3、对资料不全,字迹模糊的,按自动失去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优质通信工程项目遴选的具体工作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 成立的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应是 熟悉工程专业技术业务,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高级技术 任职资格的人员。遴选委员会成员相对稳定,但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做 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
(一)合规性审查。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合规 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遴选委员会。
(二)召开专家遴选会。由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 专家,对每个项目逐一进行衡量、比较、综合分析,提出专家推荐意见。
(三)召开遴选委员会会议。遴选委员会成员根据专家推荐意见,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和评定,采取记名 投票方式,提出一等、二等、三等成果名单。
(四)公示。遴选工作结束后,遴选结果在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网站 上予以公示,10 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异议期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通信工程建设分会, 否则不予受理。
(五)公布遴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将发文公布 遴选结果。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自遴选结果公布之日起保 留半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将对遴选出的一等、二等、三等优质 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遴选结果公布 后,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回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参与优质通信工程项目遴选的的人员,在遴选活动中弄 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遴选活动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解 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优秀通信工程设计成果和优质通信工程项目 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不断推进我国通信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激励广 大通信工程建设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开拓精神,切实有效地做好优秀 通信工程设计成果和优质通信工程项目的遴选工作,根据《优秀通信工 程设计成果遴选暂行办法》和《优质通信工程项目遴选暂行办法》,特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通信工程设计成果和优质通信工程项目的遴选由中国 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组织。为了便于遴选工作的开展, 设立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
第三条 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包括:
1、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2、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
3、相关省通信行业协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4、专家委员。
第四条 专家委员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从通信设计、施工专家人才 库中遴选。
第五条 遴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遴选委 员会成员根据单位和成员工作变动情况,每届应做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遴选委员会的任务:
1、对所申报的优秀通信工程设计成果和优质通信工程项目进行客
观、公正的审核,做出科学的评价,并按照等级标准,给出成果等级意见。
2、评定推荐申报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项目。
3、配合相关部门对优秀成果进行宣传交流和推广。
第七条 遴选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权利
1、对参与遴选的项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并作出评价。
2、有权对参加遴选的项目提出质疑和要求申报单位对成果作进一 步的说明或提供补充材料。
3、必要时有权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 二 ) 义务
1、对项目的遴选必须客观、公正、科学、求实。
2、遴选过程中不得向外泄露遴选工作情况和遴选项目、特别是有 密级的项目内容。
3、遴选委员应按时参加遴选活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
第八条 遴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收集、整理、登 记、存档,遴选活动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秘书处。办公室设 主任一名,工作成员若干名 ( 包括本专业委员会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 )。
第九条 遴选工作的程序。 遴选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合规性审查。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申报的项目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认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凡不符合 申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再送给遴选审委员会。完全符合申报条件的项 目,进行分类编号登记,进入下一步程序。
2、召开专家遴选会对项目进行初步遴选推荐。遴选委员会办公室
受遴选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对每个项目的申报条件逐一进 行衡量、比较、综合分析,提出专家推荐意见,由办公室统一将推荐意 见汇总提供给遴选委员会。
1)对经过合规性审查合格的项目,按优秀通信工程设计成果和优 质通信工程项目两大类进行专家遴选;
2)将同类的项目按其专业性质划分成若干个项目组。如无线和移 动通信项目组,有线传输项目组,电信网络(含交换)项目组,数据通 信项目组,建筑项目组等;
3)按所划分的专业项目组,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各专家组内人数视项目数而定)对项目进行专家遴选;
4)专家林的主要方式是由专家对每个项目的内容、申报条件逐一 进行衡量,比较和全面评价、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和推荐等级的建议。 专家遴选推荐的一等秀通信工程设计成果和优质通信工程项目分别不超 过 30 项和 15 项。
5)为确保遴选工作的质量,每个专家组选定组长,全面负责专家 遴选阶段的各项工作,并组织专家填写好推荐意见表。 按回避的规定,专家不直接承担本单位的申报项目的主审工作。
3、召开遴选委员会会议。由遴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首先 听取办公室关于合规性审查工作的情况和专家遴选会结果的汇报,然后 对被推荐项目进行评议、遴选,遴选委员按条件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 低分,以平均分的高低排序,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一等;80-90 分(含
80 分)为二等;70-80 分(含 70 分)为三等。一等秀通信工程设计成 果不超过 20 项,一等优质通信工程项目不超过 10 项,宁缺毋滥。
4、实行遴选结果公示制度。遴选工作结束后,将结果在通信工程
建设分会网站上予以公示,10 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如有不同意见, 在异议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实事求是的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 的证明材料,报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否则不予受理。
5、公布遴选结果。公示结束后,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将遴选结果 发文公布,并组织后续的证书印制及发放工作。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实践的情况,适时进行补充、 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